石河子市东方学校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,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。
第三条 学校要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,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二章 举办者
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石河子市东方学校,地址在石河子市北三路西公园区15栋。
第五条 本学校是由谭学东出资举办的,举办者谭学东,石河子市人,51岁,大学本科学历,中文专业。
第六条 举办者谭学东出资300万元(见验资证明)。
第七条 举办者谭学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章 学 校
第八条 学校举办幼儿园、小学、初中、高中及高考补习班。
第九条 利用业余时间、寒暑假期间上课。
第十条 学校开办初期,拟计划招收500人,一年以后,办学规模达到1200人左右。
第四章 校董事会
第十一条 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。首届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,由举办者谭学东(校长),教职工代表刘胜明,于学良,钟晓星,黄耀强组成,任期三年。
首届校董事会任期满以后,由举办者推选下一届。
第十二条 校董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,由董事长主持。学校重大事项由校董事会讨论,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。
第十三条 谭学东为学校校长,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1、 执行校董事会的决定;
2、 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;
3、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4、 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5、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6、 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第五章 回报和终止
第十四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,并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实施。
第十五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:当学校生源枯竭无法继续办学时,学校终止停办;当举办者发生重大疾病,长期住院,无法继续办学时,学校终止停办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学校修改章程,须经校董事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,并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校被批准正式成立起施行。
东方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名单
董 事 长:谭学东 51岁 大学本科 中学高级教师 校长
副董事长:刘胜明 38岁 大学本科 中学一级教师 副校长
董 事:于学良 40岁 大学本科 中学二级教师 德育主任
钟晓星 42岁 大学本科 中学高级教师 教学主任
黄耀强 39岁 大学本科 校办室主任 |